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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本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購入客戶未屆到期日之承兌匯票或本票,並取得對借款人追索權之票據融通方式。

適用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因實際營業交易所取得之本票或匯票。

業務用途

借款人業務所需之資金週轉用。

融資額度

原則上應以貼現申請人(即客戶)之營業額為準,並扣除其現銷(包括直接外銷)及支票償付之部分。並參考客戶未來營運產銷計畫及客戶信用狀況酌予核定。

承做限制

  1. 發票人、背書人記載禁止轉讓,或承兌附有其他條件之票據不予承作。
  2. 背書不連續之票據不予承作。

貸款期限

票據貼現,自貼現之日起算,至票據到期日為止,最長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

動用方式

  1. 客戶持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本票或匯票,由銀行以折扣方式,預收利息而取得未到期之票據。申請貼現之票據,須經客戶背書,且背書須連續,其為匯票者,並應經付款人承兌。
  2. 票據關係人(即發票人、承兌人、受款人或貼現申請人)如為法人時,應簽蓋公司及負責人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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