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標題文件


 花旗(台灣)銀行/原華僑銀行

 

Taiwan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企業金融》國際金融業務(OBU)  
國際金融業務(OBU)
面對產業外移、企業海外融資困難、國外投資風險日益昇高等重重問題,您是否已能巧妙的運用「境外公司」從事海外投資呢?選擇一家專業服務的 OBU 將是您發展海外企業、邁向國際化的利器。

花旗(台灣)銀行 OBU 具備專業、經 驗 ,並可提供您滿意的服務,是您投資理財的最佳選擇。

業務簡介

(1) 何謂OBU:

OBU 係英文 Offshore Banking Unit 之簡稱,中文稱為「境外金融中心」,一般係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城市以減少或廢除金融及外匯管制且在租稅上提供優惠待遇為誘因,以吸引國際性銀行參與經營以非當地貨幣為媒介並以非當地居民為對象的銀行業務。

(2) 我國 OBU 之起源:

民國 72 年 12 月,政府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次年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開啟我國國際金融業務新紀元。

(3) 本行 OBU 之成立:

本行(前身華僑銀行)為配合政府加強推展金融國際化之政策,於民國 78 年 12 月 16 日奉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核准成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Branch 亦即一般所稱的 OBU-Offshore Banking Unit) 。行址現設於台北市襄陽路 8 號 8 樓,並依規定辦理下列境外國際金融業務:

  1. 存匯業務:
    含外匯活期存款、外匯定期存款、外匯兌換、匯入匯款、匯出匯款、光票託收及光票買入。惟辦理是項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收受外幣現金、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台幣提取。
     
  2. 進出口業務:
    含開發進口信用狀、進口託收、信用狀通知、出口押匯及出口託收、外幣票據貼現及承兌。
     
  3. 授信業務:
    含進口融資、出口外銷貸款、應收帳款承購、一般外幣借款、國際聯貸、外幣保證。
     
  4. 外匯交易:
    含外幣保證金交易、美元對其他外幣或其他外幣間之遠期外匯買賣、無本金交割之美元對人民幣遠期外匯交易,無本金交割之美元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
     
  5. 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服務對象

  1. 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2. 境外法人、外國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境外法人即包含您在第三地所成立的「境外公司」、「紙上公司」、「控股公司」等。成立境外公司之手續,可由台灣的專業顧問公司為您代辦。

開戶手續

花旗(台灣)銀行全省任何一個營業單位之櫃檯,都可為您辦理 OBU的開戶手續。
  1. 個人戶: (註: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暫停個人戶開立OBU帳戶)
     
  2. 法人戶請檢具下列資料:
    1. 外匯存款開戶申請書一份
    2. 印鑑卡一式三份
    3. 公司註冊證書(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非香港地區適用或商業登記證(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香港地區適用
    4. 公司章程 (Memorandum &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5. 首任董事委任書(Appointment of First Directors)
    6. 第一次董事會議記錄 (Minutes of First Directors)
    7. 董事名冊 (Register of Directors)
    8. 代表人護照影本
    9. 代表人「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 利用 同意書」 (無需蓋公司章及signing bar)
    10. 全體董事會議記錄(董事二人以上需推舉代表人)
    11. 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及「被授權人護照影本」(留存 印鑑 非代表人印鑑時需提供)
    12. 委任授權書 ( 董事為法人董事時需提供)
    13. 周年申報表 (適用於在香港註冊成立一年以上的公司)
    14. 繳交年費收據、INVOICE、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或其他存續證明 (公司設立時間距申請開戶日超過一年以上者)
    15. 補充條款(Supplement)
    16. 切結書(Indemnity for Banking Transactions)

往來好處

  1. 境外客戶之存款利息所得免稅。
  2. 資金調度自由,以境外公司名義在本行OBU分行往來,您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母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的限制。
  3. 存、放款利率與客戶自行約定,不受牌告利率約束,因此,您可以享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4. 以境外公司方式在本行OBU分行開戶之台商,可享有共用在台母公司授信「額度」的好處。
  5. 您在本行OBU分行的帳戶享有高度隱密性,除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外, O BU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本行必須將具有美國人身份、非美國人但通訊處在美國地區或在美國有帳戶及其他身分無法確定者等客戶之前一年存款利息、股利、有價證券配息或出售有價證券等回報給美國國稅局。

提供服務

(1) 外匯存款

  1. 活期存款:無最低存款金額限制。
  2. 定期存款:最低存款金額美金一萬元(或 等值 外幣);期限可分為一週、二週、三週期、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期等九種。另外可依客戶之需求指定特定到期日。
  3. 承作幣別: 包含美金、歐元、港幣、英鎊、澳幣、瑞士法郎、日幣及加幣等國際主要外幣。其他外幣若有需求者可個案考慮。

(2) 外幣保證金交易:

本項業務可提供境外法人及個人投資理財管道,同時便利其規避匯率風險及靈活調度外幣資金。

  1. 投資理財:判斷匯率升貶走勢,從事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以賺取匯差。
  2. 規避風險:境外進出口商可利用此交易以抵銷外幣升貶中可能造成的匯兌風險。另外,資本投資者也可利用此項交易,作相反方向之買賣,預先固定匯率,以確保資本及利息之所得。
  3. 業務簡介:
    1. 境外法人或個人欲申辦本項業務,應先於本行 OBU開立「外匯活期存款—外幣保證金專戶」並完成外幣保證金開戶手續。
    2. 交易幣別限為國際匯市上主要外幣,即美元對歐元、日圓、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幣、澳幣等幣別,亦得承作非美元之交叉匯率。
    3. 交易金額、交易額度及保證金成數:
      • 每筆最小交易金額為等值二十萬美元。
      • 每一客戶最高承作金額不得超過美金三千萬元。
      • 開戶時,原則上須存入二萬美元至保證金交易專戶,爾後存入之保證金,除以美金及或歐元、日圓、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幣、澳幣存入保證金交易專戶外,亦得以客戶本人之外匯定存單質押予本行,充作保證金使用。
      • 營業時間:每日上午八時至次日凌晨三時 (週六及國際上相關幣別例假日除外),於營業時間內,客戶皆可以電話直接下單。
  4.   交易之種類及展期:
    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之保證金交易均為即期交易。自訂約日起,客戶如未於交易合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辦理結清平倉,本行將逐日計算客戶未平倉部位之換匯差點,並於每六個月將客戶部位依市場匯率予以自動展期,其損益以美金計價並逕於客戶之保證金交易專戶存入或扣抵。
  5.   交易平倉
    由客戶以電話向本行交易人員辦理原交易合約平倉。交易盈虧以美金計價,並逕於客戶之保證金交易專戶存入或扣抵。

(3) 無本金交割之美元對人民幣遠期外匯買賣:

本項業務係指客戶與本行訂定一固定到期日之遠期外匯,到期時無須交割本金,僅就訂約匯率與清算匯率之差額結算損益;或於到期日前與本行議訂同一到期日,交易相反之無本金交割遠匯,而收付其匯率差額。本交易不得展期,承作時無須交易憑證。

  1. 承作對象:境外客戶及大陸地區客戶。
  2. 承作期限:分為一、二、三、六、九、十二個月期固定到期日。
  3. 交易金額:限美元對人民幣。最小交易金額為等值美金五十萬元,並以五十萬元美元為單位。
  4. 保證金:徵提承作名目契約本金 5% 之定存單設質或本行認可之擔保品;惟信用良好之優良客戶,得申請以「信用額度」代替保證金。
  5. 交易時間:同本行營業時間 (每週一~週五上午9:00~下午15:30)。
  6. 申請程序:本項業務無須憑交易憑證辦理。有意者,均可洽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

(4) 外幣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客戶得委託本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從事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以賺取投資利得。

  1. 委託人:境外法人或個人,且委託人與受益人須為同一人。委託人並須與本行簽訂指定用途信託契約。
  2. 辦理本項業務所得受託之投資標的,其種類及範圍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3. 信託資金運用盈虧 ( 含匯兌損失 ) 悉數歸屬委託人,投資風險及本息安全悉由委託人承擔。
  4. 信託資金之收受及贖回價金之返還均以信託契約所載之外幣為計價單位。
  5. 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信託資金於解約結算返還委託人之期間,不另計息予委託人。

服務專線

  • TEL : (02)2371-5181 分機 573 、 574
  • FAX : (02)2389-3106
  • 地 址 :台 北 市 襄 陽 路 8 號 8 樓
歡迎光臨花旗(台灣)銀行!
 

 
無標題文件

 

花旗(台灣)銀行分行據點隱私權保護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