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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業務
 
保證業務為本行與委託人 (客戶)之債權人約定,於委託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代負履行責任之業務,種類包括票據保證、開發Stand-By L/C借款保證、外幣保證、押標金保證、工程履約保證、工程款保證、輸入機器分期繳稅之保證及進口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之保證、代國外銀行開發保證函及其他如發行公司債保證、國外借款保證、外債發行保證等。

業務種類

  1. 進口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之保證:
    外銷廠商依行政院 66年 7月26日公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捐辦法」:之規定,得申請委任本行為其進口原料應繳稅捐之記帳,向經辦稅捐稽徵機關(海關或各地稽徵機關)簽發保證函,俟原料加工為外銷品出口後沖銷稅捐之記帳,並經經辦之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本行後,始解除保證責任。
  1. 輸入機器分期繳稅之保證:
    生產事業依行政院 65年5月18日(65)台財關第15477號函發布修正「生產事業輸入機器設備分期繳稅暨免稅實施辦法」之規定,委任本行向海關簽發保證函為分期繳稅之保證。
  1. 工程款之保證:
    營建廠商承包公共建設工程及合法之私人工程,依照工程合約委任本行為工程預付款、保留款之保證,向發包機關簽發保證書(函)。
  1. 公共工程押標金之保證:
    營建廠商參加公共工程投標,依工程投標須知之規定,委任本行為押標金之保證,向招標機關簽發保證書(函)。如未得標,則本行之保證責任自動解除。
  1. 工程履約之保證:
    營建廠商承包工程(限公共工程及合法之私人工程),委任本行為履約保證,向工程發包機關簽發保證書(函)。
  1. 票據之保證:
    (1) 本票之保證: 本票發票人申請本行依財政部公佈「銀行辦理票據承兌、保證及貼現業務辦法」之規定於本票上所為之保證。
    (2) 商業本票之保證: 公民營公司發行以融通資金為目的之商業本票,委任本行所為之保證。
  1. 外幣保證:
    國內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出口貨物或承包海外設計、維護工程及營造工程等所需投標押金與履約保證金,及經外匯貿易主管機關核准之進口分期付款保證,得憑有關文件委請本行簽發保證函給予保證,如將來委任保證人不履行約定或債務時,本行應負賠償或付款之責任。

商業本票保證

  1. 使用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1. 業務用途:
    協助廠商在貨幣市場獲取資金,使廠商在銀行體系之外,增加取得資金之管道。
  1. 保證方式:
    廠商出具自發票日起至到期日止不超過 180天之商業本票,由本行保證後送由票券金融公司或經營票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發行銷售。
  1. 保證解除:
    本票到期,廠商於其支票存款戶支付,本行解除保證責任。
  1. 保證手續費:
    依客戶資信訂定費率,按實際保證日數計收,每筆最低新台幣 500元。

開發 STAND-BY L/C借款保證

  1. 適用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1. 保證方式:
    由本行開發 Stand-By L/C予客戶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做為其或其指定之公司向該金融機構借款之擔保。
  1. 保證解除:
    Stand-By L/C之有效期限屆至,請受益人退還L/C正本,或電報解除本行保證責任。
  1. 手續費:
    原則每三個月為一期,每期 0.25%,每筆最低收取新台幣四百元。

開發保證函

  1. 適用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1. 業務用途:
    1. 押標保證金:廠商(投標人)為參加投標,可洽由本行開發以招標人為受益人之押標金。
    2. 履約保證金保證:如承攬工程,經雙方簽訂合約後,廠商應工程貸款發包機關要求另提供價款若干成作為履約保證時,可洽由本行開發以發包機關為受益人之保證函。
    3. 預付款保證:買方預先支付部份合約價款予賣方時,可要求賣方就其所收受之金額洽由本行開發以買方為受益人之保證函,如賣方未能按時交貨構成違約時,買方即可依照該預付款保證函之條款,請求本行償付該項預付款。
    4. 關稅記帳保證、貨物稅記帳保證:政府為輔導廠商輸入原料或機器從事加工外銷、或生產藉以創造就業機 會拓展輸出,規定廠商進口原料與機器,得由銀行出具保證函,關稅、貨物稅先予記帳即可辦理提貨。俟來日加工外銷期限內出口後,憑出口 報單向海關申請辦理沖銷記帳稅捐手續。
    5. 國外分期付款保證(INSTALLMENT PAYMENT GUARANTEE) 國內廠商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國外廠商訂購資本設備(如機器、車輛、船舶、飛機等),或向國外銀行借款,可洽由本行向國外供應商保證該項分期付款之本金及利息到期還款,或向國外貸款銀行保證按期償還本金及支付利息、承諾費等。
  1. 手續費:
    依客戶之資信及保證函之種類訂定保證手續費率及計收方式,每筆最低收費新台幣 500元正。
  1. 保證期限:
    依客戶提供之保證函格式並配合其承攬各項工程所需相關保證函對保證期限之要求而定。

代國外銀行開發保證函

  1. 始用對象:
    本行之國外通匯銀行
  1. 業務用途:
    本行接受國外通匯銀行之委託,代為開發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等保證函予國內廠商,以便國內外廠商間以借助金融機構之保證使交易得以順利進行。
  1. 保證解除:
    受益人來函或來電解除保證責任,並退回保證函正本。
  1. 手續費:
    以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按保證金額 0.25%計收,每筆最低計費美金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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