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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業務
 
承兌業務係銀行應客戶之委託,擔任其所簽發匯票之付款人,並票予以承兌付款者稱之匯票承兌,可分銀行承兌匯票及信用狀承兌,若將信用狀應用於國內交易稱國內信用狀。

信用狀承兌

  1. 合適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1. 業務用途:
    協助申請人  以 以賒購方式向國內、外廠商購買原料或貨品。
  1. 融資額度:
    依申請人實際需要情形訂定。
  1. 承兌期間:
    1. 即期信用狀項下匯票期限為『見票即付』。
    2. 遠期信用狀下匯票匯款期限,以交易基礎之賒帳期間為限。

以國外出口商為受益人開發賣方有限期信用狀,承兌出口商所簽發之匯票,承諾於出口商貨物裝運日 (date of shipment)後或承兌後一定時日(如180天)內,依照約定清償貨款。

新台幣銀行承兌匯票

  1. 合適對象:
    依法登記之公民營企業。
  1. 業務用途:
    1. 廠商基於賒購或賒銷等實際交易行為,委請本行承兌其所簽發之匯票,協助其在貨幣市場獲取資金。
    2. 申請承兌之票據,原則上以記名式票據為限。
  1. 融資額度:
    依廠商實際需要情形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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