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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彈性即享金」注意事項

「花旗彈性即享金」注意事項

「花旗彈性即享金」為信用卡循環動用預借現金產品,持卡人得於額度範圍內分次申請動用,動用金額倘未達額度上限,或動用後償還部分本金,持卡人可於尚未動用或已償還後恢復之額度範圍內,再次動用之,且持卡人僅需就其實際動用金額,每月支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含)之金額,並得隨時部份或全部清償,無需支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花旗彈性即享金」僅供收到本活動訊息之正卡持卡人申請。持卡人申請當時有逾期欠款或超過會員永久信用額度者,花旗(台灣)銀行將不受理其申請。 持卡人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需遵守之約定事項,臚列如下:
1. 持卡人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需先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即信用卡約定條款上載明之「特定預借現金額度」,且於花旗(台灣)銀行核准之「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範圍內,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

「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與信用卡一般信用額度各自獨立,彼此間不相互流用。持卡人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時,倘因另行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致持卡人總信用額度﹙即「一般信用額度」與「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之總和﹚經持卡人要求調高者,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核准後三十天內,持卡人無法再申請臨時調高信用額度;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核准後六個月內,持卡人無法再申請調高信用額度或加辦新卡。

「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申請金額為新台幣10,000元,申請上限為持卡人申請當時「花旗彈性即享金信用額度」可用餘額,並以千元為申請金額遞增單位。花旗(台灣)銀行得依持卡人之信用、財力狀況於申請上限範圍內決定「花旗彈性即享金」申請金額。

申請金額若未達上述第三項之上限標準者,持卡人可多次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


2. 持卡人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時,得與花旗(台灣)銀行約定每月繳交按花旗(台灣)銀行核准之「花旗彈性即享金」金額一定比例計算之「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稱之為「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比例」﹚,並應繳付花旗(台灣)銀行依每筆預借「花旗彈性即享金」金額一定比例計算之手續費,且得隨時清償。自實際撥款日起,持卡人應每月繳交「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

3. 預借「花旗彈性即享金」之手續費原應於核准時一次付清,惟花旗(台灣)銀行同意持卡人於每筆核准之「花旗彈性即享金」撥款時,先行扣款繳交另行約定之部份手續費,剩餘手續費持卡人得選擇按約定期數分期繳付。選擇分期繳付「花旗彈性即享金」手續費者,各期手續費將合併計入當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繳付。如每月「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計算非為整數時,小數點之後採四捨五入進位,每月「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並計入持卡人信用卡每期最低應繳金額中繳納。

4. 預借「花旗彈性即享金」之手續費率及約定之「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比例」由花旗(台灣)銀行與持卡人於電話申請核准當時以語音約定,並載明於寄送之交易確認函中。倘持卡人連續二期未於當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之「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或於尚未清償「花旗彈性即享金」欠款期間內取消卡片,則所有剩餘未還「花旗彈性即享金」本金及尚未繳納之手續費將視為全部到期。

5. 申請人倘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月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申請人同意花旗(台灣)銀行得依「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規定收取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

當申請人選擇花旗「花旗彈性即享金」時,即使申請人已按時繳付信用卡月結單之最低應繳金額(含)以上,但未付清全部信用卡帳款,申請人同意其當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中之本金,應列為「信用卡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依「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之相關規定,計算循環利息。循環利息之計算係自每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本金入帳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循環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他循環信用相關規定請參考「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實例說明如下﹙本例所示為客戶未付清當期全部信用卡帳款,而動用循環信用時,方產生循環利息支出﹚:

帳單結帳日期為10/20;繳款日為11/15;張先生所申請每期手續費率0.76%之新台幣10萬元「花旗彈性即享金」於10/12撥款。張先生的10月份帳單應繳金額為9,927元,其中當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為4,927元(4,167+760,4,167元為張先生申請之「花旗彈性即享金」本金每月之最低應繳金額;760元為剩餘手續費之每月最低應繳金額),所以該期最低應繳金額為4,927元,張先生於11/15繳交6,000元而未付清當期全部信用卡帳款9,927元,即須依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算循環利息。10月份帳單如下: 「花旗彈性即享金」專案經花旗(台灣)銀行核准後撥款,每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手續費不計入循環信用利息計算﹚,按花旗(台灣)銀行循環利息計算之入帳日為「花旗彈性即享金」之實際撥款日及其後每月同一日,若無此同一日﹙如31日﹚,則順延至同一日之下一日入帳。

入帳日期 簽帳日期 說明 簽帳金額
10/02 09/30 福元百貨 NT$3,000
10/10 10/10 中油加油站 NT$2,000
10/12 10/12 彈性即享金 NT$4,167
10/12 10/12 彈性即享金手續費 NT$760
    應繳金額 NT$9,927

張先生10月份循環利息計算公式:利息= 累計帳款 x 計息天數 x (20% / 當年天數)
(1) 10/02~11/14: 3,000 x 44 x 20% / 365 = 72.33
(2) 10/10~11/14: 2,000 x 36 x 20% / 365 = 39.45
(3) 10/12~11/14: 4,167 x 34 x 20% / 365 = 77.63
(4) 11/15~11/20: (3,000 + 2,000 + 4,167 - (6,000-760)) x 6 x 20% / 365 = 12.91
則張先生11月份帳單上應繳交之利息為72.33 + 39.45 + 77.63+12.91 = 202.32
以上手續費率僅供參考,您實際的手續費率以本行通知為準。
6. 申請人同意,申請人所支付之信用卡帳款,應依下列順序抵充之:年費、各項手續費(含逾期滯納金及彈性即享金手續費)、利息(包括但不限於循環信用利息)、帳單所載之累計預借現金本金(不含彈性即享金本金)、餘額代償本金(倘有多次餘額代償本金累積,則依代償入帳日順序,依後入帳先抵沖之順序抵沖之)、帳單所載尚未繳納之一般信用卡消費帳款及「花旗彈性即享金本金」。
7. 若申請人是在晚上9:00以前完成的交易,花旗(台灣)銀行將在2-3個工作天將核准款項轉入申請人的帳戶。晚上9:00至隔日凌晨1:30為「花旗彈性即享金」交易結算時間,恕不開放「花旗彈性即享金」交易處理。

8. 「花旗彈性即享金」之本金、手續費、匯款作業處理費不列入花旗禮享家積點或現金紅利回饋。

9. 所有「花旗彈性即享金」之交易一旦核准後,申請人可以依申請人的資金狀況隨時清償。若申請人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的「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者,則依一般信用卡帳款繳納方式繳款。若申請人選擇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交當期「花旗彈性即享金最低應繳金額」以上金額時,則須將此金額匯入花旗(台灣)銀行設立之「花旗彈性即享金」預借現金還款專戶,就此預借現金還款專戶之還款事宜,申請人須於還款前事先打電話到花旗24小時客服專線 (02)2576-8000 詢問相關還款程序。

10. 「花旗彈性即享金」撥款金額僅得匯入申請人本人同名國內帳戶,撥款時除將金額匯入持卡人設於花旗(台灣)銀行之任何帳戶外,匯入其他銀行之帳戶皆應支付花旗(台灣)銀行匯款作業處理費每筆新台幣伍拾元整﹙若申請二筆,則酌收新台幣一百元整,以此類推﹚,並同意以申請人申請「花旗彈性即享金」之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支付。
11. 有關本「花旗彈性即享金」注意事項未約定事宜,悉依花旗(台灣)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辦理。

12. 花旗(台灣)銀行保留最終核准申請與否及決定申請金額及更改手續費等之權利。
歡迎光臨花旗(台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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