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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用卡須知

在您決定向本行申請信用卡使用時,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詳讀下列事項:

一、費用

<一>年費
本行國際信用卡首年免年費,爾後每年刷卡一次即免收次年年費。
年費收取標準如下:(新台幣\卡)
白金卡:正卡:NT$5,000,附卡:NT$2,500。
金 卡:正卡:NT$2,400,附卡:NT$1,200。
普 卡:正卡:NT$1,200,附卡:NT$600。

< 二>掛失手續費
當持卡人的信用卡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不能使用時,應立即向本行辦理掛失手續,並應負擔每張卡片新台幣1,000元之掛失手續費。

< 三>循環信用利息
本行循環信用年利率為9.855%~19.71%,本行將定期根據持卡人的信用及使用狀況予以調整循環信用年利率,除經本行同意外,本行白金卡約定年利率為14.235%、金、普卡為19.71%,本行調整持卡人的循環信用年利率時,將通知持卡人其所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及適用期間,但若持卡人於適用期間內,還有清償帳款、繳款延遲、信用往來異常等情況時,就持卡人尚未清償之信用卡帳款,自次一結帳日起,本行將全部恢復以所屬卡別之約定年利率計息,並以每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如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期限前,只繳最低應繳金額或更高金額但未全額繳清,則本行將依持卡人當期適用之循環信用年利率(或各期帳單所載之較低利率),以每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按月以未付餘額(含新增之消費,不含非消費款之費用),計算循環信用利息,至該筆帳款繳清為止。循環信用利息計息公式及範例如下:如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清應繳款或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時,本行將收取循環信用利息,實例:假設某甲8/19刷卡消費10,000元,且該筆消費款於8/21登入其信用卡帳號(即入帳日),則9/1所印製之某甲帳單會列有應繳總金額10,000元,其最低應繳金額為1,000元。若從8/1~8/31期間未有其他消費款入帳,若某甲於9/20繳清最低應繳款1,000元,則其10/1帳單除列印有消費款未清償部份9,000元外,另列循環信用利息白金卡為159元,金普卡為220元,循環信用利息計算:
白金卡:(1)$10,000×14.235% × 30 (8/21~9/19) / 365 =117元
    (2)($10,000-$1,000)× 14.235% ×12 (9/20~10/1)/ 365=42元
    利息=(1)+(2)=117+42=159元
金普卡:(1)$10,000×19.71% × 30 (8/21~9/19) / 365 =162元
    (2)($10,000-$1,000)× 19.71% ×12 (9/20~10/1)/ 365=58元
    利息=(1)+(2)=162+58=220元


< 四>最低應繳金額
持卡人每期最低應繳金額為當期應付帳款(含消費、預借現金及餘額代償等交易)之百分之十,加前期累計未繳應付帳款(含消費、預借現金及餘額代償等交易)之百分之二(二項合計如低於新台幣壹仟元,以新台幣壹仟元計),加超過信用額度之全部使用信用卡交易金額、累計當期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之總和、循環信用利息違約金、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調閱帳單手續費等其他應繳費用。

< 五>預借現金手續費
持卡人得以信用卡向指定機構預借現金,但需支付手續費。除國外特定地區須另支付額外之處理費外,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每筆預借現金金額×3.5%+100元計收,並得隨時清償。預借現金金額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未清償,貴行得就未清償的部份依約定條款十八條計收循環信用利息,計算到銀行收到全數款項為止。

< 六>違約金
持卡人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繳款期限者,本行除收取循環信用利息外,並將收取逾期滯納金(即違約金),各帳單週期之逾期滯納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90日為計算上限,每逾一繳款截止日應按月繳付當期應付帳款扣除循環信用利息/調帳金額/各項手續費用(含逾期滯納金)/已付金額後之未繳清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逾期滯納金

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 需繳交逾期滯納金 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 需繳交逾期滯納金
<=NT$999 無需繳交 NT$1,000~10,000 NT$150
NT$10,001~50,000 NT$300 NT50,001~80,000 NT$600
NT$80,001~100,000 NT$900 NT$100,001~150,000 NT$1,250
NT$150,001~200,000 NT$1,500 >=NT$200,001 NT$2,000

<七>補發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期收取新台幣100元,惟補印最近三個月內之帳單免收。

< 八>國外簽帳之匯率計算
<八>國外簽帳之匯率計算
持卡人所有使用信用卡交易款項,均應以新台幣結付,如交易(含辦理退貨)之貨幣非為新台幣時,則授權本行依Visa/Mastercard 國際組織所列之結匯日大盤匯率換算為新台幣,加計本行依與各信用卡國際組織約定給付之1%國際清算手續費,及以交易金額1.2%計算之本行手續費結付。各信用卡國際組織向本行收取之手續費率可能隨時變更,詳載於信用卡月結單背頁。

< 九>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國內之每筆消費款計收新台幣50元,國外之每筆消費款計收新台幣100元。

二、卡片使用

<一>信用卡屬於本行之財產,僅係授權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讓與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使用,如違反而生損害本行之權益時,概由持卡人及連帶保證人負責,特約商店亦得逕行沒收該信用卡。

< 二>收到卡片後應立即在卡片簽名欄上簽名並妥慎保管。

< 三>持卡人簽帳消費時,應使用與信用卡簽名欄上相同之簽名,不得以簽名不同為由拒絕付款。

<四>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持卡消費者,持卡人同意得於信用卡到期前予以續發新卡,若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從未持卡消費,則信用卡於期限屆至時失效。

<五>您若持有本行不同卡別之信用卡,則共同使用同一額度,如需超額使用時,應事先徵得本行同意。

三、卡片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佔有

<一>持卡人之信用卡於本國境內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者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儘速依下列方式處理:
國內:應儘速以電話(或傳真)向本行通知掛失,並繳交掛失手續費完成掛失手續。惟如本行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國外:持卡人應依下列方法之一辦理掛失,並繳交掛失手續費完成掛失手續:
1.以越洋電話(或傳真)向本行通知掛失(以郵戳為憑)。
2.向當地各國際卡組織及其指定之機構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二>持卡人依規定完成掛失手續者,自發生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概由本行負擔(在自動化設備預借現金部分,持卡人辦理掛失手續前之冒用損失,仍應由持卡人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手續後被冒用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將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質方式使第三人知悉者。
3.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且本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者,有關信用卡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均由持卡人自行負擔:
1.持卡人得知信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本行,或持卡人發生信 用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繳款截止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本行。
2.持卡人違反信用卡約定條款約定,未於信用卡簽名致遭第三人冒用。持卡人於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後,未提出本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四>信用卡正、附卡為一體關係,正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時,附卡亦應停止使用並自行剪斷丟棄,其再行使用者,除對已使用之消費帳款連帶負責外,如被特約商店沒收時,應賠償本行支付特約商店之獎金暨其他傷害。惟如為附卡掛失或經停止使用時,正卡仍可繼續使用。

四、資料異動

於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本申請書所填載內容有異動時,應以電話或書面通知本行客服中心更改,如未依規定辦理,致生延誤或損害概由持卡人負責。

五、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一>持卡人對某筆信用卡消費帳款有疑義需調閱簽帳單時,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日內,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行申請,或請求本行向收單銀行或VISA /MasterCard國際組織調閱簽帳單,並於本行證明無誤前,得暫停給付有疑義部分之金額。如經核對無誤,應自原結帳日起,以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並應支付本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用,逾時不得再行提出申請調閱簽帳單,及以簽帳單金額錯誤為由請求退款。因發生疑義需暫停付款之帳款,如經本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持卡人於受本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之,並自原繳款期限之次日起,依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利息予本行。

< 二>結帳時未列入帳單內之酒店/旅館內消費,或電話、郵購方式消費致持卡人未於帳單上簽名時,持卡人仍需支付該等消費款項。如持卡人對此等消費款項有紛爭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日內,經由本行要求特約商店出示有關之單據,供持卡人核對。

< 三>持卡人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本行無調整持卡人消費記錄之義務。如持卡人對服務或貨物之品質、數量、價金等有所爭議,或有退貨之情事發生,或事後就預借現金之金額與辦理預借現金機構有爭議時,均與本行無涉,仍需如期如數繳清款項,不得以此做為拒繳消費帳款或費用之抗辯。

< 四>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調閱簽帳單或以簽帳單金額錯誤為由請求退還已繳款項,視為持卡人對當期應付帳款金額無異議,並應依循環信用之規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及(或)違約金。

六、學生持卡人應注意事項

<一>建議您在使用本行信用卡前,請先行詳細閱讀信用卡約定條款,以瞭解雙方權利義務,並衡量自己的經濟能力後消費。避免因信用過度擴張,導致負債過多無法繳款,產生信用不良的紀錄,為自己造成經濟負擔,無法和金融機構繼續正常往來。

< 二>信用卡是幫助您靈活理財的工具,可以讓您在經濟範圍之內,先滿足消費需求,再視情況,按期付清款項或使用「循環信用」方式分期償還;若臨時急用現金時,還可以向銀行預借現金。使用循環信用及預借現金須支付銀行循環信用利息及手續費,並且容易擴張信用,請謹慎為之。(計算方式如一.費用之說明)。

< 三>本行得因學生持卡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求,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調整或暫時停止其使用信用卡之權利,如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要求本行提供其消費明細,本行得逕予提供,無需取得學生持卡人之同意。

七、作業委外處理

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信用卡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封裝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電腦處理),於必要時本行將依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八、其他事項

上述條款若有未盡事宜,應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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