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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稽核實施規範

花旗(台灣)銀行內部稽核之組織及運作

 一、 內部稽核之組織:

(一)

 本行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頒『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銀行應設隸屬董(理)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定期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報告。銀行應建立總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
 
本行公司章程,設置總稽核,綜理稽核業務,並於董事會轄下成立董事會稽核處,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
   

(二)

稽核處由總稽核兼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副處長下分置「業務稽核組」、「風險檢查暨呆帳轉銷組」、「電腦稽核組」及「行政稽核組」四組;以上四組之工作掌職臚列如下:

業務稽核組:區分為三隊(必要時三隊互相支援)
1.
第一隊:
(1) 總行管理單位、財務、保管單位(不含資訊處)、各作業中心及轉投資子公司查核、內外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及考核、自行查核之督導及追蹤管理。
(2) 其他專案查核事項。
2.
第二隊及第三隊:
(1) 各營業單位業務檢查之規劃及執行、內外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所提缺失事項之追蹤及考核、自行查核之督導、追蹤、考核及彙總事宜。
(2) 其他專案查核事項。

風險檢查暨呆帳轉銷組:
1.
辦理逾催及轉銷呆帳授信案查核及其追蹤催理情形。
2.
辦理本行風險控管單位之業務稽核工作。
3.
參與有關本行資本適足性、流動性風險、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備抵呆帳損失之提列、各項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之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劃等策略之監督事項。
4.
其他各項業務風險評估事項。

電腦稽核組:
1.
稽核作業自動化之規劃及建置。
2.
辦理各單位電腦業務稽核檢查工作。
3.
參與有關電腦設備購置及作業系統開發之監督事項。
4.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產物品之審核及檢驗事項。
5.
本行制度規章及內部控制之會辦事項。
6.
自行查核表單、內部稽核核查表單及稽核業務處理手冊之編修。
7.
其他有關電腦作業專案查核事項。

行政稽核組:
1.
稽核規章之制定及編修。
2.
外部稽核所提缺失事項之建檔、改善辦理情形之彙整、提報(常務)董事會、彙報金檢單位及各監察人暨陳報時效之控管。
3.
內部稽核報告之繕打、修改、彙整、裝訂、檢呈首長(董事長及各監察人)、會呈總經理、陳報金管會檢查局時效之控管暨各首長批示之處理及追蹤。
4.
轉銷呆帳及逾期放款查核內容之彙整簽核並轉知相關營業單位。
5.
每半年度彙整內外部稽核發現之主要缺失事項供各單位卓參。
6.
定期陳報(寄送)主管機關(金管會、中央存保聯徵中心等)規定陳報資料。
7.
外部公文書類之簽擬、公文收發、文書管理、總務事宜等行政庶務。
8.
規劃及執行稽核訓練事宜。
9.
其他交辦事項。

 二、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

對各單位之查核
1.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及本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內部稽核準則第三章內部稽核之查核作業:本處每年對各營業單位、資訊及財務保管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各種作業中心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查核,管理單位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對本行轉投資子公司亦依規每半年辦理一次查核。
2.
依據董事長核定之年度查核計劃辦理查核,分為上、下半年完成查核。
3.
本處內部稽核人員集中辦公,以有效提昇稽核工作績效,俾臻稽核工作防弊興利積極功效。

(二)
督導各單位落實辦理自行查核業務
1.
依據『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3條及本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內部自行查核準則」之規定:為加強銀行內部牽制藉以防止弊端之發生,銀行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各銀行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辦理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2.
即時修訂自行查核報告書之項目及工作底稿內容。
3.
要求各分行自行查核負責人確實督促各項業務查核人員應依規辦理查核,本處管區同仁將抽查調閱查核工作底稿加以查核追蹤。
4.
依據本行「內部自行查核準則」第十一條,為建置各單位落實辦理自行查核機制,本處將訂定自行查核之考評標準,據以評核各單位執行自行查核良窳情形。
5.
舉辦自行查核業務研習班,召集各單位經辦同仁交流業務經驗。

(三)
辦理轉銷呆帳案件之專案查核
1.
依據債管處所移管之常董會通過先行轉銷呆帳案,指派查核單位及查核人員。
2.
於二個月內完成查核,並將查核報告於簽核後分送本行各監察人。
3.
本處於查核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就重大缺失案件,建請將相關疏失人員送交人評會審議,並於層呈 董事長批示後辦理。

(四)

異常狀況通報案件及新發生逾期之案件之查核
1.
就各風管作業中心轉呈之異常狀況通報表辦理授信戶專案查核。
2.
債權資產管理處每月就與本行授信往來未滿一年即發生逾期之新發生逾期案件移請本處辦理查核。
3.
本處於查核報告簽註處理意見,就重大缺失案件,建請將相關疏失人員送交紀律委員會審議,並於層呈 董事長批示後辦理。

 

(五)

主管機關及本處查核缺失列管追蹤
1.
本處將主管機關、會計師及本處查核各單位所列缺失事項,列為重點查核項目,不定期將缺失事項依各項業務別彙整,配合業務管理處以視訊會議方式分區對全行各單位加以宣達避免缺失重犯。
2.
將各單位之缺失予以建檔列管,作為單位稽核績效考評依據。
3.
就查核所列缺失事項勾稽,各單位如有一再重犯未能落實改善者,將建請予以糾正及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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