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處理準則
第壹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
訂定依據
為規範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兼顧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特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 第 二 條 |
交易種類
本處理準則所稱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或其他利益及其組合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本行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型態如下:
(一)遠期契約(Forwards),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二)選擇權(Options)。
(三)期貨(Futures)。
(四)交換(Swaps)。
(五)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六)結構型商品。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交易契約型態。 |
| 第 三 條 |
開辦新種業務之評估及審查
本行從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均應依業務性質提具商品說明書或營業計畫書等書面資料,經本行相關部門審查,並經董事會核准後,送主管機關申請開辦或依主管機關負面表列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暨審查要項應包含商品性質、經營策略與業務方針、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會計方法、相關法規遵循及所需法律文件等項。 |
| 第 四 條 |
作業章則及作業流程之訂定
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除依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與本準則之規定外,並可依交易種類與商品性質之不同,視需要訂定相關業務作業章則或作業流程規範之,其內容可包括作業程序、操作注意事項、風險與效益評估、各種限額等項,以發揮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之效。 |
| 第 五 條 |
訂定風險衡量方法
本行對於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可能產生之風險,應辨識不同商品所含之風險因子後,訂定適當之衡量方法,包括風險之分析與評估,俾作為風險管理之依據。 |
第貳章 業務原則與方針
| 第
六 條 |
經營策略
(一)加強本行資產負債之管理,提高資金運用效率與發揮避險功能之避險性交易者。
(二)提供客戶全方位與多樣化金融工具,以提升本行服務範疇。
(三)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係以服務客戶為主,並以背對背平倉為原則,以降低本行風險,惟FX
Forward 及FX Swap等Vanilla 外匯衍生性商品除外。 |
| 第
七 條 |
業務原則
承作單位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於核准之商品範圍與授權額度內辦理,並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與會計原則辦理。 |
| 第 八 條 |
權責劃分
本行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權責劃分情形詳附件,各權責人員應不得相互兼任,以發揮分工牽制之效。 |
| 第 九 條 |
停損規定
本行辦理本業務雖暫以服務客戶為主,但承作單位可視商品性質之不同,於相關作業章則中訂定停損規範。若未實現損失觸及停損時,風險管理部門應立即報告權責主管,以採取必要措施。 |
| 第 十條 |
交易對象
(一)國內外金融同業:除依本行相關內部政策經權責主管核可外,應於取得本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並完成本準則第十八條所列示之相關法律文件之簽署後,始可承作本業務。
(二)國內外一般企業或個人:除依本行相關內部政策經權責主管核可外,應於取得本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並完成本準則第十八條所列示之相關法律文件之簽署後,始可承作本業務;惟若客戶係承購無需交易額度之結構型商品者,可於相關商品法律文件簽署後承作之。
(三)前述交易對象與本行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若產品類型係需佔用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者,應依本行「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權數表」及其相關規定計算之。
(四)本行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台股股權相關業務交易:
1.本行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
2.第一款身分者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3.前二款身分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轉投資公司。
4.轉換標的、連結標的或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標的之股票發行公司及與該發行公司具前三款身分關係者。
本行與交易相對人從事前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前,應由交易相對人簽署出具切結書聲明非屬第一項所列之關係人。 |
| 第 十一 條 |
其他作業原則
(一)人員資格與考評: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交易人員名單(含學經歷)由各承作單位核定後,層呈權責主管備查。
(二)有權簽章人員:交易確認書(Confirmation)之簽署,依本行相關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三)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有涉及新台幣及外幣之轉換部分,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本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業務時,其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其業務本身均應符合本準則及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第參章 定期評估方式與異常處理情形
| 第
十二 條 |
評價頻率
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之評價頻率,其為非避險性部位者,應以即時或每日市價評估為原則;其為本行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交易者,至少每月評估一次。 |
| 第 十三 條 |
市價評估
風險管理單位辦理市價評估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若契約係於交易所交易者,應以交易所之報價為市價評估之依據。
(二)若屬店頭市場交易或前述市價取得不易者,應取得至少二家交易商之買賣報價,並取其平均值作為評價依據。若無法取得二家以上交易商之報價,始得採用交易對手報價。
(三)如無法自交易商取得合理之買賣報價時,應由交易單位與風險管理單位共同協議合理之評價系統或評價模式以評估合理市價。
市價評估報告應定期呈高階主管人員核閱,並持續監督管理。 |
第肆章 風險管理措施
| 第
十四 條 |
信用風險管理
信用風險係指因本行授與額度之交易對手不履行交易契約之義務,而導致本行產生損失之風險:
(一)與交易對手交易前,應由徵、授信部門依據評估審核標準加強其信用分析與額度審核等流程,並定期檢討評估審核標準及適度評估、調整其額度,或依交易部位風險程度徵提保證金,以降低風險。
(二)對個別客戶或交易對手之衍生性商品信用額度審核標準應參考其他業務所使用者;相同之客戶、對手之所有業務相關信用風險應予以彙總綜合控管。
(三)交易單位承作交易前應確認客戶是否有足夠之承作額度。
(四)業務人員或業務承作單位應隨時注意個別客戶或交易對手之信用情況,如有異常時應即呈報權責主管,並要求其提供、增加擔保或採行其他降低信用風險等措施。 |
| 第
十五 條 |
市場風險管理
市場風險係指因標的資產之市場價格變動,導致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價發生不利變動,而可能導致本行損失之風險:
(一)各級有權交易人員辦理本項業務時,應切實遵守相關法令、本準則及本行相關規定之各項限額。
(二)風險管理部門應製作有效及時之風險評估報告,並依本準則第參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評估之。 |
| 第 十六 條 |
流動性風險及現金流量管理
流動性風險係指金融資產之變現能力,亦即無法以合理價格軋平部位或找到交易對手完成變現所衍生之風險:
(一)注意承作商品及其交易市場之性質,應開發多種金融商品交叉運用,避免因承作商品之流動性不足,產生額外之風險曝露。
(二)應以整體流動性為基礎,對市場或商品暨資金等有關之流動性風險加以評估,並注意現金流量之控制。
(三)衡量流動性風險時,應注意風險暴露的集中度,包括個別產品市場、期限、幣別、及交易對手等是否過度集中。 |
| 第 十七 條 |
作業風險管理
作業風險係指制度設計不當、人員疏失、監管不周或管理疏失造成損失之風險: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交易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其有關風險之辨識、衡量、監控,應指定適當單位及人員負責。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執行風險辨識、衡量及監控等作業,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及評價損益。
(二)提供人員充分之訓練以培養其專業知識。
(三)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制度與內部稽核制度,並確實執行。
(四)交易人員不得以私人名義進行交易或有內線交易之情形,且應避免有利益衝突或越權之情形發生,違者由單位主管視情節調整其職務或依本行相關規定懲處之。 |
| 第 十八 條 |
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風險係指契約不週詳、授權不實、法令不全、交易對手不具法律效力或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約束交易對手依照契約履行義務,而可能衍生財務或商譽損失之風險:
(一)承作單位在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前,除依本行相關內部政策經權責主管核可,交易雙方應先簽訂金融交易總約定書或ISDA
(國際交換及衍生性商品協會) Master Agreement(主契約)及其Schedule(附約),如有需要時並應加簽Credit
Support Annex 或其他信用擔保文件(以上文件簡稱ISDA相關文件),但若承作商品為結構型商品者,或依本條文(三)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每筆交易皆應有交易對手有權簽章人員簽署之「確認書」(Confirmation)。
(二)金融交易總約定書/ISDA相關文件依簽約對象之不同,授權適當人員代表本行負責對外簽署:
1.如為企業金融客戶,授權企業金融權責主管負責審核簽署。
2.如為金融同業,則可參酌交易對手負責簽約人員層級,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授權本行適當層級主管代表簽署。
(三)客戶與本行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為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實際交易憑證方得承作之避險商品(如預購/預售美金等遠期外匯商品);或參酌主管機關規定及本行相關作業辦法,承作時得免簽前述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文件之商品,得不受第一項有關文件簽署之規範,於不違反其他相關規定前提下逕行承作。 |
第伍章 會計處理方式
| 第
十九 條 |
帳簿及會計記錄
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設置完整帳簿及會計記錄,按不同性質之交易型態,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如有未規定者,應依國際慣例及本行內部相關規定辦理,各項業務對於交易雙方之各項限制或規定,不得因組合而有放寬或忽略之情形,其結果必須能允當表達及揭露交易之過程與結果。 |
| 第 二十 條 |
會計原則、財務報表
有關本行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風險管理,應遵守一致性、穩健性與充分揭露之會計原則,並應注意此類交易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於編製定期性財務報表時,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於財務報表本身或附註內依金融商品之類別揭露相關事項,以確實表達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資訊。
前項財務報表應揭露金融商品之面值或合約金額,而財報附註中亦應揭露商品性質及條件(至少包括商品的信用及市場風險、商品的現金需求及相關的會計政策)。 |
第陸章 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 第
廿一 條 |
內部控制制度
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悉依各相關作業規章、程序及流程運作,並視商品與市場改變適時調整之。 |
| 第 廿二 條 |
內部稽核制度
稽核部門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實際運作之有效性,如發現重大違規事件,應以書面通知董事長及監察人。
本業務並應列入各承作單位自行查核項目之一。 |
第柒章 公告申報程序
| 第
廿三條 |
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本行相關規定,由承作單位將其商品項目及重要內容依規定格式填載,並由本行負責申報單位彙整呈核後,依規定於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管道進行申報。 |
第捌章 客戶權益事項
| 第
廿四條 |
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推廣文宣與交易契約等文件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客戶,讓客戶適當及確實瞭解產品所涉風險,並應向客戶交付商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對機構投資人以外之銷售對象,應由客戶聲明本行已派專人解說,且在各項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上具簽確認。
(二)前項風險預告書應於明顯處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之風險或損失以粗黑體字體標示。惟與金融同業交易時,因其應具相當金融專業認知,得不提供風險預告書。
(三)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適當性。
(四)本行以存款名稱辦理與存款連結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時,仍應符合銀行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不得有侵蝕存戶存款本金之情事。
(五)本行與客戶解除契約,如有約定違約金時,應本於公平合理原則約定,不得收取過高之違約金。
(六)本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除應於交易契約與網站中載明交易糾紛之申訴管道外,於實際發生交易糾紛情事時,應即依照本行之客戶申訴處理流程辦理。
(七)本行辦理結構型商品,對客戶風險揭露之交易契約及相關文件內容,應至少包括:
1.交易條件。
2.商品所涉主要風險之性質與內容,如流動性風險、匯兌風險、利率風險、稅賦風險及提前解約風險等。
3.說明達成銀行所承諾收益率之來源及方式。
4.以年報酬率揭露,說明商品之可能最大損失及列表量化在不同情境下之可能損益。
5.應以明顯之粗黑字體於契約名稱下列示保本比率。
6.如遇交易糾紛情時,客戶之申訴管道。
(八)本行與客戶承作結構型商品交易,如應客戶要求時應就其交易提供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如屬大量標準化之結構型商品,且銷售對象多為個人者,應於本行網站揭露報價資料,提供客戶市價評估及提前解約之報價資訊。
|
第玖章 附則
| 第
廿五 條 |
附件之效力
附件為本準則之一部分,與本準則有同一效力。 |
| 第
廿六 條 |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準則未盡事宜,悉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範、「花旗(台灣)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準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作業準則」及本行相關規定辦理。 |
| 第 廿七 條 |
核定或修正
本準則經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附件
花旗(台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組織架構與權責劃分
| 一、 |
董事會
(一)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
(二)指定不負責交易決策責任之高階管理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管。
(三)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本行容許承受之範圍。 |
| 二、 |
高階主管人員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監督交易是否確實依據本處理準則、各作業章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行設置獨立董事時,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三)核閱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報表與評估報告。 |
| 三、 |
徵、授信部門
(一)負責制定一般客戶之信用風險評估標準及審核其額度,並應定期檢討調整。
(二)接獲有關客戶之信用情況異常報告或警訊時,得要求其提供、增加擔保或採行其他降低信用風險等措施。 |
| 四、 |
交易單位
(一)依據法令、本處理準則及本行政策,區分不同交易目的進行操作。
(二)承作交易前應確實注意各項交易額度是否超限,並應遵守各項停損、授權限額之規定。
(三)不得以私人名義進行交易或有內線交易之情形,且應避免有利益衝突之情形發生。
(四)對於新種金融商品,交易人員應於承作前詳述其潛在風險及最大可能損失。 |
| 五、 |
清算交割單位
(一)憑交易單及確認憑證輸入電腦、製作交易明細;傳票、報表之編製。
(二)辦理交割作業,簽署交易確認憑證與相關交易文件之保管。 |
| 六、 |
風險管理單位
(一)銀行應設立獨立於交易部門以外之風險管理單位,執行風險辨識、衡量及監控等作業,並定期向高階管理階層報告部位風險及評價損益。
(二)從事風險曝露的集中度分析,包括個別產品市場、期限、幣別、交易對手及保證金或擔保品的部位等是否過度集中。
(三)定期依市價評估未軋平部位,並製作有效即時之風險評估報告,呈送高階管理人員核閱。 |
| 七、 |
稽核部門
(一)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及實際運作之有效性。
(二)每年依據查核計畫對承作單位辦理一般查核及專案查核時,應就承作單位對本準則之遵守情形列為應查核項目,並於對該單位稽核報告敘明,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董事長及監察人。 |
| 八、 |
會計部門
(一)負責帳務登錄,注意相關帳務處理應符合會計原則。
(二)審查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報表。
(三)注意本業務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