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 |
- 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
-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得憑開戶所需文件開立外匯存款戶,惟提領時非依規定或經央行核准者不得兌領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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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 經中華民國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應憑主管機關所核發載有統一編號之證照以及
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文件,連同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資料,由負責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辦理開戶。其無載有統一編號之證照者,應憑載有設立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字號之文件辦理開戶。
-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領有國民身分證之個人除應憑國民身分證外,應另憑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由本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辦理開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個人應憑外僑居留證,由本人或經其合法授權之代理人辦理開戶。
- 在台無住所之外國自然人應憑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所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由本人辦理開戶。
- 未取得我國登記證照之外國法人應憑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出具在台代表或代理人之授權書,及各地區國稅局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並由其在台代表人或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辦理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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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活期存款 |
- 存款幣別:
美金、澳幣、加幣、港幣、英鎊、新加坡幣、瑞典幣、瑞士法郎、日幣、歐元、泰銖、紐幣等 12種幣別。所有幣別均彙整於同一帳戶,無需依幣別之不同分別開立,管理便利。
- 每種幣別均無最低存入額之限制,最低起息額為等值美金100元。
- 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息一次,次日轉入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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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定期存款 |
- 週存款:
- 存款期限:分為一週、二週、三週等三種。 最低存入金額為等值美金 50,000元。
- 存款幣別:美金、日圓及歐元三種。(修訂時以本行牌告為準)
- 每種幣別之存款期限及利率依本行牌告為準。
- 一個月期( 含 )以上之外匯定期存款:
- 存款期限:分為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及一年等六種。
- 存款幣別:計有美金、澳幣、加幣、港幣、英鎊、新加坡幣、瑞士法郎、日幣、歐元、泰銖、紐幣等11種幣別(修訂時以本行牌告為準)。最低存入金額為等值美金
2,000元。
- 每種幣別之存款期限及利率依本行牌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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